餐廳菜肴中有只死蟑螂,餐廳經理項某為毀掉證據,竟將死蟑螂一口吞下。蔡甸工商人員接投訴到現場后,項經理起初不認賬,無奈在場食客都來作證,項經理才承認:怕食客漫天索賠,才硬著頭皮吞下了蟑螂。后經調解,店家免了進餐費570元。
我以為,項經理外表有點小狡猾,其實內里質樸誠實。事實上,即使消費者發現異物,只要沒有造成食物中毒身體不適,基本上沒什么大不了。
一個典型例子,北京的高先生在購買的瓶裝雪碧中,發現長約3厘米、類似蟑螂的蟲子,他將北京可口可樂飲料有限公司起訴,索賠雙倍貨款4.1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1元,并要求可口可樂書面道歉。2010年2月,大興法院一審認定可口可樂賠償高先生貨款損失2.05元,其他訴求不予支持。
根據有關解釋:食品、菜肴混有異物或被污染的(如蒼蠅、頭發絲等);提供假冒偽劣或超過保質期限的酒水、飲料和其他商品的,消費者可要求雙倍賠償。這個“雙倍賠償”只針對有問題的那一個菜品,而不是整桌菜,消費者應依據這個規定要求店主賠償。再根據我國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規定,因侵權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因此,懼于漫天賠償吞下死蟑螂,又全部免單的項經理,表現其實“可愛”———他原本用不著這么緊張的。問題是,項經理有了相當經驗后,熟悉相關規則后,下一次碰到同類事情,還會“可愛”下去嗎?如果像一些企業學會了“淡定”,又會是誰的悲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