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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健食品標志規定

     2008-5-19 湖北美食網 評論0

      保健食品標志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保健食品標識和產品說明書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國內銷售的一切國產和進口保健食品。
      第三條 本規定所用定義如下:
      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適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的食品。
      功效成分:指保健食品中產生保健作用的組分。
      食品標識:即通常所說的食品標簽,包括食品包裝上的文字、圖形、符號以及說明物。借以顯示或說明食品的特征、作用、保存條件與期限、食用人群與食用方法,以及其它有關信息。 最小銷售包裝:指銷售過程中,以最小交貨單元交付給消費者的食品包裝。
      主要展示版面:指消費者選購商品時,在包裝標簽上最容易看到或展示面積最大的表面,一般的食品銷售包裝至少有一個表面可用作主要展示版面。
      信息版面:是緊接"主要展示版面"右側的包裝表面。如果因包裝設計原因,緊接"主要展示版面"右側的"信息版面"不能滿足標簽標示的要求(如折疊的包裝袋)時,則"信息版面"可選擇右側版面右側的下一個版面。
      保健食品專用名稱:表明保健食品的主要原料、產品物理形態、主要加工工藝等食品屬性的名稱。
      保健食品作用名稱:在保健食品名稱中,用于表明保健食品主要作用的名稱部分。
      保健作用聲明短語:以短語形式,對保健作用的簡單介紹或描述。
      第四條 保健食品標識與產品說明書的所有標識內容必須符合以下基本原則:
    保健食品名稱、保健作用、功效成分、適宜人群和保健食品批準文號必須與衛生部頒發的《保健食品批準證書》所載明的內容相一致。
      應科學、通俗易懂,不得利用封建迷信進行保健食品宣傳。
      應與產品的質量要求相符,不得以誤導性的文字、圖形、符號描述或暗示某一保健食品或保健食品的某一性質與另一產品的相似或相同。
      不得以虛假、夸張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符號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也不得 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具有治療疾病的功用。
      第五條 保健食品標識與產品說明書的標示方式必須符合以下基本原則:
      保健食品標識不得與包裝容器分開。所附的產品說明書應置于產品外包裝內。
      各項標識內容應應按本辦法的規定標示于相應的版面內,當有一個"信息版面"不夠時,可標于第二個"信息版面"。
      保健食品標識和產品說明書的文字、圖形、符號必須清晰、醒目、直觀、易于辨認和識讀。背景和底色應采用對比色。
      保健食品標識和產品說明書的文字、圖形、符號必須牢固、持久,不得在流通和食用過程中變得模糊甚至脫落。 必須以規范的漢字為主要文字,可以同時使用漢語拼音、少數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必須與漢字內容有直接的對應關系,并書寫正確。
    所使用的漢語拼音或外國文字不得大于相應的漢字。 計量單位必須采用國家法定的計量單位。
      第六條 保健食品標識與產品說明書必須標示本《辦法》附件1所規定的各項內容,其標示方式必須符合本《辦法》附件1和附件2所規定的相應要求。
      第七條 凡保健食品標識和產品說明書的標示內容或標示方式不符合本《辦法》者,依照《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條處罰。
      第八條 本規定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 保健食品標識與產品說明書的標識內容及其標示要求
      保健食品標識和產品說明書必須標示以下內容,其標示方式應符合下列要求:
      1保健食品名稱
      1.1 必須采用表明保健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當以原料或功效成分名稱作為專用名稱時,該原料或功效成分必須是產生主要保健作用的原料或功效成分之一。
      1.2 在采用表明保健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的同時,可使用能表明該保健食品保健作用的保健食品作用名稱。當有多項保健作用時,可同時采用多個保健食品作用名稱,也可采用能綜合性地表明所有保健作用的保健食品作用名稱。 保健食品作用名稱應是詞組或短語。
      1.3 在采用保健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的同時,可使用"新創名稱","牌號名稱"或"商標名稱"。還可使用按1.2規定所采用的保健食品作用名稱。
      1.4 當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規定了某食品的一個或幾個名稱時,應選用其中的一個。
      1.5 不得使用國家已規定使用的藥品名稱;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號及夸大或容易誤解的名稱。
      1.6 保健食品名稱應標于最小銷售包裝的"主要展示版面"的明顯位置。當同時使用按1.1、1.2和1.3規定所采用的專用名稱、保健食品作用名稱和其它名稱時,這些名稱應平行排列,字體可大小有別,但都應以寬大或粗體字書寫,應端正、清晰、醒目,并大于其它內容的文字。
      2 保健食品標志與保健食品批準文號
      2.1 當"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積大于100個平方厘米時,保健食品標志最寬處的寬度不得小于2厘米;
      2.2 保健食品批準文號分為上下兩行,上行為"衛食健字( )第 號",下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批準"。 2.3 由衛生部頒發的保健食品標志與保健食品批準文號應并排或上下排列標于"主要展示版面"的左上方;
      3 凈含量及固行物含量
      3.1按以下計量單位標明食品的凈含量: 液態食品:用體積,單位為:毫升、升,或mL、L; 固態與半固態食品:用質量,單位為:克、千克,或g、kg;
      3.2 銷售包裝中含有固、液兩相物質的食品,除標明凈含量外,還必須標明該銷售包裝中有所有固行物的總含量,用質量或百分數表示。
      3.3 同一銷售包裝中的保健食品分裝于各容器或以相互獨立的形態包裝時,應在最小容器的包裝上標示該容器中保健食品的含量。同時,銷售包裝的保健食品凈含量應標示為最小容器的數量乘以(X)最小容器中的保健食品凈含量,或獨立形態的保健食品數量乘以(X)單一形態的保健食品凈含量;
      3.4 凈含量應標于"主要展示版面"的右下方,應與"主要展示版面"的底線相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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